5、有石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各地、州、市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整顿加油站(点)的工作。省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均由当地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统一汇总,石油公司协助进行,做到既不重登也不漏登。各类加油站(点)要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登记表》(附件三),连同加油站(点)档案材料(包括批准手续、工商、税务、消防、技监、土地、规划以及与当地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等复印材料,由地州、市、县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当地经贸委签署意见后,于2000年3月31日前由各地、州、市清整办汇总报送省清整办,逾期不予办理。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
(五)对省内由外商投资经营的成品油的清整,按国家经贸委[1999]637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经营的加油站经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外贸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经贸委会同以上部门汇总,提出意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管理
根据国家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专项用油的有关规定,驻滇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专项用油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要认真自查自检,边整边改,并制定和完善专项用油内部管理办法,于1999年底以前报省经贸委。
六、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所有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批准证书》,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销售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违背国家成品油价格,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冲击市场;不得偷税漏税;不得在规定期限后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二)批发、仓储企业到1999年12月底止,零售加油站到2000年6月底止,没有取得各类《批准证书》的,一律停止经营。原1995年清理整顿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同时停止使用。在国家经贸委核发我省批发企业《批准证书》时,省里将对批发企业进行社会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