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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5、有石油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县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6、财务制度和其他管理制度健全;
  7、符合安装税控装置或使用税控加油机的条件。
  (二)各地、州、市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负责进行清理整顿加油站(点)的工作。省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均由当地清理整顿工作负责部门统一汇总,石油公司协助进行,做到既不重登也不漏登。各类加油站(点)要逐一填写《申请成品油零售经营加油站(点)登记表》(附件三),连同加油站(点)档案材料(包括批准手续、工商、税务、消防、技监、土地、规划以及与当地合格的批发企业签订的“供油协议”)等复印材料,由地州、市、县清理整顿办公室审核,当地经贸委签署意见后,于2000年3月31日前由各地、州、市清整办汇总报送省清整办,逾期不予办理。经省经贸委同意后,核发国家经贸委统一印制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加油站(点)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三)2000年6月30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加油站(点),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零售经营资格。
  (四)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点),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要求,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
  (五)对省内由外商投资经营的成品油的清整,按国家经贸委[1999]637号文有关规定进行。外商投资经营的加油站经填写《外商投资成品油流通企业登记表》(见附件四),连同企业的可行性报告、合同和章程及其批准文件、批准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等,于1999年9月20日前报省经贸委、省外贸厅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经贸委会同以上部门汇总,提出意见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五、加强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管理
  根据国家在这次清理整顿中对专项用油的有关规定,驻滇军队、国家储备、外贸出口、铁道、交通、民航、林业、农垦等专项用油单位在这次清理整顿中,要认真自查自检,边整边改,并制定和完善专项用油内部管理办法,于1999年底以前报省经贸委。
  六、加强管理,规范经营行为
  (一)所有从事汽油、柴油、煤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业务的成品油流通企业,必须按上述有关规定取得《批准证书》,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后,方可按核定的经营范围开展成品油经营活动,不得无照经营和超范围经营;不得经营走私油品和销售来源不明的油品;不得掺杂使假,缺斤短两,经营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损害消费者利益;不得违背国家成品油价格,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冲击市场;不得偷税漏税;不得在规定期限后销售车用含铅汽油。
  (二)批发、仓储企业到1999年12月底止,零售加油站到2000年6月底止,没有取得各类《批准证书》的,一律停止经营。原1995年清理整顿核发的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同时停止使用。在国家经贸委核发我省批发企业《批准证书》时,省里将对批发企业进行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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