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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关于云南省清理整顿成品油流通企业和规范成品油流通秩序实施方案的通知

  (九)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批发企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取消其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资格。
  (十)地、州、市经贸委和省石油总公司要协助省经贸委做好有关“批发、仓储、外商投资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将本地区或本系统以上企业的基本情况、数量进行确切统计,于1999年12月中旬前报省经贸委。
  三、清理整顿成品油仓储企业
  (一)成品油仓储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依法登记注册;
  2、油库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或经1995年省整顿办清理整顿合格的企业,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3、储油罐及接卸条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安全环保的要求。
  4、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地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二)省经贸委负责仓储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根据我省现有成品油库容的分布情况,按照当地需要、合理利用和自愿申请相结合的原则审批成品油仓储企业。省石油总公司系统申请仓储经营的企业由省石油总公司汇总报省经贸委,同时报石化集团公司。省石油总公司以外申请登记仓储的经营企业,在报省经贸委的同时要报送当地政府经贸委。经清理整顿为成品油仓储的企业,逐一填报申请《成品油仓储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二)。于1999年10月30日前报省经贸委,经省清理整顿联席会议同意,核发国家统一印制的《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1999年12月31日前未取得批准证书的,限期30天内到当地工商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三)经批准的成品油仓储企业只具有储备或中转成品油的资格,不得为无成品油经营权的单位储备或中转成品油,不得进行成品油批发或零售业务。否则,一经查实,将收回《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取消其仓储经营资格。
  四、清理整顿加油站(点),规范成品油零售市场
  (一)加油站(点),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地州市级以上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合格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签订供油协议;
  3、加油站符合国家标准《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GB50156—92)以及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4、符合当地政府总体规划要求,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环保等要求,各项批准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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