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清理整顿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实现集中批发
(一)省内汽油、煤油、柴油的批发业务全部由两大集团所属在滇批发企业承担和与其划转、收购、联营、参股的成品油批发企业经营,其他企业和单位不得从事批发经营业务。
(二)省内所有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经省经贸委批准,并依法登记注册;
2、注册资本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3、全资或控股拥有库容不低于4000立方米的成品油油库;
4、油库建设经省有关部门批准,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GBJ74—84);
5、具有成品油管输、铁路专用线等接卸条件;
6、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有合格的石油检验、计量、储运等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合格的消防安全条件。
(三)两大集团所属在滇批发企业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基本条件的,可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四)两大集团以外的具备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企业基本条件的社会批发企业,采取划转、联营、参股、收购等方式与两大集团公司或由两大集团授权的石油公司进行重组。重组后经认可的企业可继续从事汽油、煤油、柴油批发业务。
(五)省经贸委负责批发企业的清理整顿工作。凡具备基本条件的两大集团所属批发企业和社会批发企业,必须逐一填写《申请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企业登记表》(附件一)。其中与两大集团公司实行重组的企业要附重组协议书或合同,以及原一级批发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对1995年清理整顿后,未经省经贸委审批自建的油库并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在这次申请登记时,要将建库立项、验收、审核材料和公安消防、技监、工商、税务、土地、规划、环保等部门的批文的整套复印材料附上,并报省经贸委。经审查合格由省经贸委报经全国清理整顿领导小组同意后,由国家经贸委核发《汽油、煤油、柴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企业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税务部门重新办理工商、税务登记手续。
(六)对1995年省成品油市场清理整顿办公室整顿合格并已经省经贸委核发过一级批发经营《许可证》的批发企业,符合上述基本条件的,可优先办理有关手续。
(七)对自1995年清理整顿后未经省经贸委审核批准擅自建成、扩建的油库,且从事批发业务的企业,要重点进行清理整顿。不符合国家规定基本条件的,一律取消经营资格。
(八)对成品油专项用油的自备油库,要与经营油库区分开来,专项用油单位的自备油库不得申报为社会批发经营油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