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加强质量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加强对执法人员的教育和培养,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素质,完善监督手段,提高综合执法能力,增强执法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坚决查处有法不依、违法不究,以及滥用职权的行为。
3.要建立健全商品市场的质量规范。商品市场应建立健全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对于有关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环境保护或对我省经济发展有较大影响的产品,要逐步建立适应市场经济体系的市场准入制度。有关部门要制订处理商品质量问题的规范化程序,逐步形成完善的质量监督体系。凡进入市场流通的商品,必须具备规范的质量标识。商业企业要切实加强进货商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依法履行经销者的质量责任。
4.严厉打击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的违法行为。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协同配合,综合治理,增强综合执法力度。问题严重的地方,必须实行限期整改目标责任制。要加强打假工作的组织协调,省各有关部门要发扬近几年打假工作的优良传统,各尽其责,通力合作,坚决消灭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执法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在工作中加强与司法机关合作,严惩制假售假违法分子。对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案件,必须从严查处,切实保护企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六)大力提高工程质量和服务质量
1.重点抓好大中型建设项目、重点工程和住宅工程质量。要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严把工程设计、原材料、施工、设备安装质量关,严格建设程序,遵循科学施工程序。积极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和监理制,建立规范有序的建设市场运行秩序。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工程质量管理职能,建立健全工程质量责任制。
2.加强商业、铁路、交通、邮电、旅游、民航、金融、保险、城建、医疗卫生、房地产、信息咨询等行业的服务质量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商业企业要认真履行商品质量先行负责制,执行产品“三包”(修理、更换、退货)理赔制度。服务行业应明示服务标准、服务程序,大力推行和严格履行社会承诺。要建立和完善服务质量社会监督体系,促进服务质量的不断改善和提高。
三、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实施
1.全省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对质量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工作放在经济工作的战略地位切实抓好。各地区、各部门领导要亲自抓质量工作,亲自过问质量工作,真正做到领导落实、组织落实。要把质量工作成效作为考核企业领导业绩的主要依据之一。对质量工作有突出成绩的企业领导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质量意识淡薄、质量管理不力、质量问题严重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进行曝光,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与舆论监督的作用,促其整改。
2.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国家《质量振兴纲要》和本《通知》制定本地区、本部门质量发展规划,明确质量工作总体目标和阶段性目标,并认真组织实施。要大力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厂”活动,做到有组织、有计划、有措施、有检查,切实加强质量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