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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物价局关于保留、取消和调整
本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沪财综[1999]63号 1999年12月8日)


  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复上海市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财综字[1999]170号,对由市财政局、市物价局批准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做出了保留、取消和调整的批复意见,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留农机推广鉴定审定费、房地产勘丈费、避雷装置安全检测费。今后如遇国家有关政策调整,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取消节能复测收费、农机维修点初审及复审费、高新技术企业(产品)认定工本费、联运管理费、口岸管理费、证券发行手续费、外运废旧金属签证费、有线电视工程设计审核费、有线电视工程质量验收费和水利工程承包管理费。
  三、原建筑企业管理费和外地施工企业管理费,合并为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建筑施工企业管理费的收费期限执行到2000年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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