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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道路、
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沪价行[1999]72号、沪财综[1999]14号 
1999年12月9日)


市府交通办:
  你办沪府交运[1999]375号《关于商请重新核定本市道路、水路运输行业工本费标准的函》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同意你办所属市陆上运输管理处、市航务管理处、市汽车维修管理处从1999年12月15日起按新核定的工本费标准收费(收费项目及标准详见附表)。相应的各区(县)管理所(署)也同时执行新核定的工本费标准。
  二、收取上述各项工本费必须使用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据,收入按预算外资金管理规定,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请即通知有关执收单位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票据购印证》变更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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