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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外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外运大厦物业
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92号 1999年12月15日)


福建运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福建外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99)闽运物管字第008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9)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外运大厦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
  1.综合管理服务费和停车管理费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395号文件规定执行。
  2.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业主装修时可向业主收取每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不超过6元的二次装修垃圾清运费,无装修或自行清运垃圾的业主不得收费。
  二、你公司应继续按省物委闽价(1997)房字395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物业公司的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应严格按照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其中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在3000元(含3000元)以内的从物业管理服务费中列支,一次性单项维修金额超过3000元的,由全体业主分摊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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