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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五、推行建设监理招标投标。今后凡投资在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的基础设施工程,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含5000平方米)以上的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住宅小区工程,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及国家融资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都必须实行监理招标投标。招标投标要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干预招投标,严禁行业保护、地区封锁和一对一议标。严禁同体监理。各监理单位在承揽监理业务时,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平等竞争,不得弄虚作假,任意压级压价。提倡合理价中标。
  六、努力提高监理人员的素质。各监理单位要建立定期培训制度,组织监理人员认真学习国家、省、市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掌握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采取多途径、多形式,加强对监理人员专业技能的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强化监理人员的责任心和事业心,建立一支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高技能的监理队伍。为确保监理工作的质量,今后凡未参加建设部指定院校正规培训的,不予办理监理人员上岗证,凡未取得监理上岗证的人员,不得从事监理业务。所有项目总监自2000年3月1日起实行持证上岗,未取得项目总监资格证书的,不得担任项目总监。
  七、加快监理企业的改革步伐。监理企业属高智能的竞争性服务行业,各监理单位要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的要求,加快企业内部的改革。今后凡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所办的监理企业,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与原单位实行彻底脱钩,使监理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尚未改制、改组的监理企业,要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尽快改组、改制成规范的股份制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对新设立的监理企业,各级、各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照《公司法》要求,规范组建和运作。鼓励监理企业间兼并、合并,培植一批骨干监理企业。
  八、强化对建设监理工作的管理。各级建委要关心和支持监理事业的发展。要搞好调查研究,采取有效措施,加强监管。在成立企业和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等方面要严格标准条件。要严格执法,对未按规定实施监理的建设项目,要依法查处;对扰乱监理市场、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质量事故的,该通报的通报,该处罚的处罚。加强对省外监理队伍的管理,省外监理单位进鲁开展监理业务,必须在签订正式合同前,向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在鲁开展监理业务。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鲁开展业务的省外监理单位,不得在鲁招聘监理人员,不得设立分公司,违者将按有关规定给予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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