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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建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大建设监理的推行力度,促进建设监理工作的健康发展,现就监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扩大监理的推行范围。要严格执行鲁政发[1995]106号文《山东省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办法》,对该办法规定的五大类工程,必须认真实行监理。同时,为适应深化建设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的需要,根据国家和省里关于进一步加快建设监理推行步伐的要求,今后凡是政府投资以及国有企事业单位、集体企业和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工程都要实行建设监理。各级要按照上述范围严格把关,对应实行监理而不进行监理的工程项目,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二、对监理单位实行总量控制。鉴于目前我省监理队伍的数量已基本适应建设任务的要求,为了防止监理队伍的无序发展,从现在起除改制改组的监理企业外,原则上不再批准新成立监理企业。但为了加快县(市)建设监理的推行步伐,对尚未成立监理单位的部分县(市),只要条件具备,可允许设立一家监理企业。今后在监理队伍的发展上要侧重质的提高。除支持发展甲级综合性监理企业外,其它监理单位要积极引导他们根据本企业的特点和已具备的基础,发挥自身优势,逐步向专业化监理公司转变。
  三、监理单位要按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揽监理业务。各监理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核定的资质等级和监理范围承揽监理业务。对个别具备上一等级项目监理能力,确需超资质承揽监理业务的单位,经市地建委审核并报请省建委确认后,方可承揽监理业务。对承揽的项目,各监理单位要加强对项目的监督管理,配备足够的专业技术人员,严格履行监理合同,不得将项目转包给其他监理单位;对特殊专业确需分包监理业务的,要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并与分包监理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总包单位要承担对分包单位的管理责任。坚决取缔无资质单位承揽监理业务。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挂靠监理单位承揽监理业务。监理单位不得与建设单位以任何方式进行联合或合作监理。
  四、强化监理现场的管理。各监理单位要针对受监工程的特点,编制详细的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并加强监督检查,切实解决监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监理现场实行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定责、定岗且配备合理。确需外聘人员,其比例严格控制在30%以内。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单位要对监理项目实施有效的监督检查。现场监理人员要严格履行职责,该检测的检测,该检查的检查,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必须实行旁站监理,对达不到要求的工程不予与签字,确保工程质量。监理项目竣工后,监理单位要写出监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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