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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批印发票管理的通知

  (二)批印发票的进出库管理
  1.入库。发票印制完工后,由印刷厂送市局征管处验收入库,市局发票仓库员将批印票录入电脑,做入库登记。
  2.出库(主管税务机关领用)。批印发票的领用由申请批印的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统一向市局办理。领用时市局征管处和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做出、入库登记。
  (三)企业批印发票的领用管理。
  1.用票企业领用批印发票直接到主管税务机关发票柜台办理。批印发票的票款由企业直接与发票印刷厂结算,企业领用时无须另付款。
  2.企业第一次领用时,须按“发票印制申请书”上“预计购票日期”栏注明的时间,携带“发票批印通知书”第四联(申请单位存档联)、发票领购簿、办税员证及印刷厂收款开具的发票办理。
  3.企业领用批印发票须按“发票批印通知书”上审批的数量供应,原则上每次供应企业一个月的发票使用量。
  4.企业可在批印发票库存量剩二个月使用量前按有关程序规定提出再次批印申请。
  三、加强批印发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工作
  (一)加强批印发票的日常管理
  1.平时应加强对企业批印发票的开具、保管等管理监督,对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应及时予以纠正,并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批印发票的企业在办理变更或注销税务登记证时,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批印发票和发票领购簿的变更或缴销手续。
  (二)各基层局应加大对批印发票的检查力度,对违反发票管理有关规定的应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查处,逾期不改正的,取消其自印资格:对其已印未用完的批印发票,实行“核税续购”方式领用批印发票。
  (三)开展批印发票的清理工作
  1.凡按本通知规定纳入我局统一发票管理的企业批印发票(含上述新增5种发票),企业原经审批自印的发票使用至1999年12月31日止,未用完的批印发票,各基层局要及时组织清理并监督其剪角作废。
  2.对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三类拟保留的批印发票,各基层局也要对企业已申请批印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并于12月底前将空白发票的种类、号码等录入电脑,纳入我局的网络管理。
  四、本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新增5种发票样本
  2.厦门市地税局统一发票名称一
  一、新增5种发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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