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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批印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企业批印发票管理的通知
(厦地税征[1999]28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区地税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针对目前批印发票存在的申请企业过多,批印发票数量过大,发票直接由企业向印刷厂领用存在管理漏洞的问题。同时,批印发票未纳入我局计算机网络管理,造成网络数据不完整,无法通过电话语音系统进行识别查验。为加强发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省地税局关于加强发票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我局税收征管电子化、网络化管理的要求,决定强化对企业批印发票的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增加统一发票种类、取消部分批印发票
  (一)拟增加统一发票种类:
  1.厦门市公用事业缴费一卡通专用收据:适用于各银行及邮政储蓄部门扣缴公用事业收费的一卡通收据。
  2.厦门市电信业务专用发票:适用于电信业务。
  3.厦门市寻呼业务专用发票:适用于寻呼业务。
  4.厦门市港口使费专用发票:适用于港口、码头作业业务。
  5.厦门市其他服务定额发票:票面金额分别为l、2、5、10、20、50、100元。主要用于打字、复印,报关行的电脑预录入收费,洗车、理发等其他服务性收费。
  (二)保留企业申请批印发票的种类
  1.门票:限于公园、名胜古迹、展览馆等门票;
  2.电脑发票;
  3.需同时套印中、英文两种文字的涉外酒店发票。
  二、批印发票的审批、印制、领购管理批印发票送印、入库、企业领用等全部纳入我局发票印制统一管理范围
  (一)批印发票审批送印管理
  1.申请批印发票。由纳税人提出批印发票申请,填写“发票印制申请书”,并提供批印发票样本一式三份(背面须盖企业公章、地税发票专用章)、办税员证等资料报主管地税机关。
  2.基层税务机关初审。对申请批印发票企业各基层局首先须对其各种涉税事项进行审查,对有税收违法行为的须按税法规定予以处理后,再按有关规定给予审核批印发票申请。其次,各基层税务机关应对企业申请批印发票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发票批印申请书”上签署初审意见,同时注明每月发票领用量,并在审核后两天内送市局征管处。
  3.市局审批送印。对符合批印条件的,由市局征管处对发票样式、印制数量等再行审核,并予编制发票字轨及序列号,开具“发票批印通知书”连同加盖审批章的票样送发票印刷厂制。所有批印发票一律套盖“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监制章”。从1999年11月20日起我局批准印制的批印发票采取11位编码方式,前4位为电脑代码(即字轨代码),后7位为发票号码(即发票序列号)。通过电话语音查验发票时,只需输入ll位号码即可查询到该发票批印单位的税务登记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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