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基金会
贷款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青国税税政[1999]245号 1999年12月3日)
城阳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基金会贷款利息免征企业所得税问题的请示》(青城国税[1999]160号)收悉。关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基金会向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贷款取得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问题,现批复如下:
鉴于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基金会是由丹麦政府根据丹麦有关法律规定成立的金融机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丹麦王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第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原则,经报经总局批准,同意你局意见,对丹麦发展中国家工业基金会向青岛马士基集装箱工业有限公司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预提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