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工作办公室关于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的通知
(桂价费字[1999]42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财政局,农办:
近期以来,我区部分地市农民和肉商(贩)对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反映强烈。涉农执法检查中,生猪屠宰收费也成为反映突出的问题。为调动农民养猪的积极性,切实减轻农民、屠商(零售商)负担,保护农民与群众的合法利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保障城市居民肉食消费需要,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减轻农民负担和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农村工作办公室要求各地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管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合法的收费部门:
1、合法收取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的部门为:工商、畜牧部门;
2、按自治区规定可以收取定点屠宰服务管理费、屠宰成本的行业为:经批准的屠宰厂(场、点);
除上述收费部门(行业)外,凡未经自治区物价、财政部门批准,任何地方、部门或个人不得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以费等名目向农民、零售屠商(贩)屠宰厂(场、点)收费。
二、重申工商、畜牧部门、屠宰厂(场、点)的收费项目和重新确定收费标准。具体规定详见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
三、在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收费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单位必须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收费人员必须出示《收费员证》,实行亮证收费,收费人员要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规定在《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交费登记卡》上签字;工商、畜牧部门的收费必须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刷的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票据,屠宰厂(场、点)必须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发票。否则,交费者有权拒交。
四、本通知下发后,各地过去制定的涉及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的收费一律停止执行。
五、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生猪养殖、屠宰、销售过程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