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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贵州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20)“十五”机械电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机械厅、省电子工业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三)行业规划。
  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省计委负责衔接,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于1999年11月前,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省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2、行业主管部门经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完成行业规划草案。对确需衔接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6月前送省计委进行衔接。
  3、省计委就需要衔接的行业规划草案中有关跨行业的重大问题、省人民政府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布局等,与有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并于2000年12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于2001年3月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四)地区规划。
  贵阳市、六盘水市、遵义市、黔东南自治州、黔南自治州、黔西南自治州“十五”规划纲要,由州、市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安顺地区、毕节地区、铜仁地区“十五”规划纲要,由地区行署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州、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地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1999年11月前,要形成地级“十五”规划纲要思路送省计委;2000年6月前,要形成地级“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送省计委,与省级规划衔接。
  县级“十五”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县级计划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起草“十五”规划草案。
  五、“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规划编制单位均须送省计委备案并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和讲解。省级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在省级“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业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程序进行调整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在规划编制过程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除涉及保密的资料外,应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单位有义务提供规划草案编制过程的阶段性成果或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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