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省经济发展的总体构想,需编制的“十五”重点专项规划名称(暂定名)及编制工作的分工是:
(1)“十五”科教兴黔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教委、省人事厅、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编制。
(2)“十五”开放带动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体改委、省外经贸厅、省财政厅、省招商引资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等部门负责编制。
(3)“十五”可持续发展战略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局、省地矿厅、省计生委、省卫生厅、省文化厅、省劳动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4)“十五”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及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5)“十五”第三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商务厅、省邮电管理局、省政府发展研究中心、省文化厅、省旅游局、省信息中心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6)“十五”贫困地区开发规划,由省计委、省扶贫办、省乡镇企业局、有关地县及省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7)“十五”小城镇建设规划,由省计委、省建设厅、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8)“十五”综合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交通厅、贵阳铁路分局、民航贵州省管理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9)“十五”能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电力公司、省煤炭厅、省水电厅、省化工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0)“十五”“两烟一酒”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烟草公司、省轻纺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1)“十五”化学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化工厅、省煤炭厅、省地矿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2)“十五”有色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有色局、省地矿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3)“十五”建材工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建材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14)“十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旅游局、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5)“十五”绿色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绿产办、省农业厅、省扶贫办、省林业厅、省乡镇企业局等部门负责编制。
(16)“十五”水利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水电厅、省建设厅等部门负责编制。
(17)“十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科委、省经贸委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18)“十五”市场建设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科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19)“十五”中医药产业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省经贸委、省卫生厅、省医药管理局及有关部门负责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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