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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贵州省“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四、“十五”规划编制程序与分工
  (一)省级“十五”规划纲要。
  省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提出,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省计委具体负责起草省级“十五”规划纲要草案。具体程序是:
  1、省计委就“十五”规划纲要的重大问题组织前期研究,在广泛征求并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充分考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的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基本思路,并在组织有关专家、学者、部门等多方论证的基础上,于1999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思路,向省委、省人民政府汇报;并按省委、省人民政府的决定修改完善,形成全省“十五”规划纲要思路。
  2、省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十五”规划纲要的基本要求、指导思想、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目标和政策措施的基本方向。省计委按照省人民政府要求,经过起草、反复征求意见和修改,并就发展战略、宏观经济目标、重点领域的发展方向和政策等,与其他经济综合部门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协调,于2000年6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框架性草案。
  3、在省人民政府领导下,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委关于制定“十五”规划的指示精神,通过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集思广益,与国家规划纲要、行业规划、专项规划在宏观经济指标、地区支柱产业、基础设施、重要资源开发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和布局等方面的协调、衔接,于2000年12月前,完成“十五”规划纲要草案,报送省人民政府审定。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报省委同意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专项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负责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除本意见所列重点专项规划外,拟编制的其他“十五”重点专项规划,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具体程序是:
  1、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能,从不同角度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的发展环境和态势、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的基础上,于1999年11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分领域的规划思路,送省计委。
  2、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规划起草小组,在有关部门规划草案的基础上,起草重点专项规划草案,并与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组织社会各界论证,于2000年6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对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作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001年3月前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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