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行“谁治理、谁投资、谁管护、谁受益”的政策。治理开发“四荒”所修建的小型水利水保工程及所种植的农作物、林果、草等归治理者所有;新增土地在协议规定的年限内,由治理者拥有使用权,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四)对治理开发难度特别大的“四荒”资源,允许先治理后转让。有些“四荒”资源,水土流失严重,治理难度特别大,单靠一个单位、一个农户的力量难以治理。对这类资源,可以由农村经济组织为主体,争取国家资金扶持、吸收群众资金或投劳进行集体治理。把治理成果再有偿转让给单位或个人管护开发。
(五)对取得“四荒”使用权者,优先使用国家扶持小流域治理资金,实行先治后补、以奖代补、或以物代助的办法。金融部门发放农业贷款时要向“四荒”治理开发者倾斜。
三、实行规范化治理,确保治理开发稳步进行
(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在市(区)水利水保部门和乡(镇)政府的指导下,组成有农民代表参加的专门评估班子,对“四荒”资源进行实地考查和评估。在此基础上,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明确“四荒”的位置、面积、标价、治理开发要求和年限,生态、生产条件改善和经济效益要达到的目标等。方案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取得2/3以上村民同意后,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实施。
(二)贯彻公开、公平、公正、自愿原则,实行多元竞争治理开发。
(三)签定并完善治理合同或协议。一是实行股份合作治理开发“四荒”的,要按照农业部颁发的《农村股份合作制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订立股份合作章程,实行规范化运行;二是采取承包、租赁或拍卖使用权方法治理开发“四荒”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要与承包、承租方或购买方签定合同或协议。合同或协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当地水土保持总体规划的要求,明确合同或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拍卖使用权的,要实行公开竞价。拍卖成功后要依法办理公证手续,由土地管理部门核发或更换土地使用权证书。在治理开发过程中,如需对“四荒”使用权进行转让、抵押、参股联营时,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和抵押登记手续。
(四)对“四荒”的治理开发,要讲究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治理开发“四荒”,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水土保持总体规划和治理开发协议的前提下进行。严禁在坡度大于25度的陡坡地上开荒种植农作物,严禁毁林开荒,25度以上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鼓励在治理开发中,营造以涵养水源、保持水土为目的的水土保持林和修建以蓄水拦沙为目的水土保持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