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
(青政办发[1999]117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调动全市广大群众治理开发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下简称“四荒”,包括荒地、荒坡荒沙、荒草和荒水等)的积极性,加快水土流失的治理,改善生态环境,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6]23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鲁政办发[199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进一步加强水土保持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治理开发农村“四荒”资源的重要性
目前,我市尚有未治理开发的“四荒”资源60万亩。治理任务重,开发潜力大。近些年来,在一些“四荒”资源较多的市区,出现了以家庭联产承包、联户承包、集体开发、股份合作和使用权拍卖等多种方式治理开发“四荒”的好势头,收到了很好的效果。
实践证明,治理开发“四荒”资源,是防治水土流失、提高防洪能力、减轻自然灾害的重要措施,也是调动广大农民和社会各界建设生态农业、实现可持续发展、打好扶贫攻坚战的有效途径。各市、区要在认真总结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办发[1996]23号、鲁政办发[1999]5号文件的精神,高度重视进一步治理开发农村“四荒”工作,将其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予以落实。
二、落实“四荒”治理政策,加快治理速度
(一)凡属我市农村集体所有的“四荒”资源,都可以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及拍卖等形式转让使用权进行治理开发。对权属不明、存有争议的“四荒”资源,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确认使用权后,再进行转让。已实行承包、股份合作、拍卖的,要进一步稳定完善,以维护政策的连续性和严肃性,对原承包户愿意购买使用权的可予优先购买。
(二)鼓励和支持有治理开发能力的农户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承包、租赁、股份合作、拍卖等形式取得“四荒”资源使用权。转让“四荒”使用权,不受地域限制,在同等条件下,农村经济集体组织成员有优先权。转让“四荒”使用权,最长不超过50年。本通知下发前已转让“四荒”使用权的按原合同执行。在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四荒”资源的使用权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继承、转让、转租、抵押或参股联营。国家在征用已治理开发的“四荒”土地时,对其治理开发成果要评估作价,给予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