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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降低供用电工程贴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琼价工字[1999]376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电力有限公司:
  根据《中共海南省委、海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发展计划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央12号文件精神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琼发(1999)22号)精神,为开拓电力市场,刺激用电消费,切实减轻社会负担,促进我省经济发展,现就我省供用电工程贴费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我省原征收的“电源建设费”改为“供用电工程贴费”,并将其收费标准平均降低70%(比国家现行标准低50%),降低后的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农业(包括粮食作物及排灌、种植业、养殖业及其它农业)供用电工程贴费按附表同电压等级标准减半收取。
  三、城乡居民生活照明用电,免收供用电工程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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