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
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若干政策规定》已经1999年11月29日市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了充分发挥科技创新优势,促进我市软件产业和新材料产业的快速发展,加速大学科技园的建设,带动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决定对长沙软件产业基地、国家新材料成果转化及产业化基地和岳麓山大学科技园(以下简称“一园两基地”)实行如下政策。
一、从2000年起市政府每年出资1000万元设立出国留学人员创业资助资金,用于资助出国留学人员带高新技术成果项目来“一园两基地”从事高新技术的研究、高新技术产品的开发、中试和在“一园两基地”内建立留学生创业中心。凡到该中心孵化高新技术成果、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第一年免交场地租金,第二年减半交纳租金,第三年按80%交纳租金。
二、“一园两基地”内经认定的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经税务部门批准,自2000年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之后3年,企业所得税、营业税按50%征收,增值税地方分成部分由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
高新技术企业引进高新技术经过消化、吸收的新项目投产后,不论该企业以前是否享受过所得税减免优惠,经市科技主管部门和高新区管委会认定,税务部门批准,该项目所获利润3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设立的研究开发中心、外国企业和外籍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三、“一园两基地”内企业对高新技术成果完成人和从事成果产业化实施的科技人员、管理人员的奖励(包括股权形式),凡再投入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的,经税务部门批准,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已分红或者转让的,按实际收益额计征个人所得税。
四、“一园两基地”内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的增值税,以2000年为基数,新增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从2001年起(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项目从被认定之年算起)3年内由负责征税的同级财政部门返还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