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不同意交警部门
收取机动车驾驶员体检费的批复
(闽财综[1999]218号 1999年12月8日)
福州市财政局、物委:
《关于福州市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的立项请示》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机动车驾驶员体检收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计办价格(1999)840号)精神,经研究,对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立项收费问题批复如下:
一、开展机动车驾驶员体检工作,是针对机动车驾驶员的生理、心理等医疗方面对驾驶机动车适应性的身体检查,这项工作必须由依法取得医疗卫生执业资格的县及县以上医院进行。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指定其他单位进行体检。因为交警部门自行成立的机动车驾驶员体检站不宜从事体检工作,所以,不同意交警部门及其体检站收取驾驶员体检费。
二、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的人员体检项目包括:身高、听力、视力、辩色力和四肢、躯干、颈部的运动能力。其它有关部门要求增加的体检项目,不得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