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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赔偿标准的批复

山东省物价局、财政厅关于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赔偿标准的批复
(鲁价费发[1999]36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四日)


烟台市物价局、财政局:
  你局《关于损坏城市排水设施赔偿收费标准的请示》(烟价[1998]17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为保证城市排水设施发挥应有的作用,减少破坏城市排水设施现象,同意对损害城市排水设施实施赔偿。
  二、城市排水设施损坏赔偿实行“等价赔偿”原则,有使用年限的设施应实行成新折扣。损坏较轻可以修复的,按修复费用赔偿。
  三、城市排水设施赔偿具体标准,由你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核定,并报省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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