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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了扶持、促进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设立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为了加强创新基金管理,提高创新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创新基金是一种引导性资金,旨在吸引地方、企业、科技创业投资机构和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投资,逐步建立起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支持中小企业技术创新的新型投资机制。
  第三条 创新基金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对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项目的支持,增强其创新能力。
  第四条 创新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遵循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科学管理、择优支持、公开透明、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创新基金来源和用途

  第五条 创新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创新基金1000万元;
  (二)创新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三)创新基金有偿使用回收部分;
  (四)投资收益;
  (五)创新基金有偿使用收取的资金占用费;
  (六)其它基金。
  第六条 创新基金的用途:
  (一)贷款贴息:时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创新项目,采取贴息形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贴息额度为贷款额年利息的50-100%。
  (二)无偿资助:用于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中产品研究开发及中试阶段的必要补助、科研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创办企业进行成果转化的补助;
  (三)资本金投入:对少数起点高、具有较高创新内涵较高创新水平并有后续创新潜力、预计投产后具有较大市场需求、有望形成新兴产业的项目,采取资本金投入形式资本金投入以引导其他资本投入为主要目的,数额一般不超过企业注册资本的20%。
  (四)有偿使用:主要用于解决企业创新项目的临时资金困难,借款期限1一2年,收取资金占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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