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发布日期:2009年1月14日 实施日期:2009年1月14日)废止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城市房屋
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政发[1999] 27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南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有白蚁预防和灭治的管理,确保房屋的使用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市房屋及其附属物,构筑物的白蚁的防治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白蚁防治,是指对新建,改建,扩建装饰,装修等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发及对已投入用城市房屋进行白蚁检查与灭治的工作。
第三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市白蚁防治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白蚁防治的日常管理工作,现房产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房屋的白蚁以治工作。
建委,规划,工商,建工,物价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白蚁防治的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鼓励新药物,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应用,
第五条 从事白蚁以治的单位,应当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资质证书后,方可承担与其资质等级相应的白蚁防治工作。
白蚁防治单位向房产行政部门申请领取白蚁防治单位资质的,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0天内做出书面答复。 白蚁防治单位资质每两年审验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