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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问题的通知
(琼价工字[1999]380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七日)


各市、县物价局(办)、洋浦经济发展局、省属燃气企业:
  为了加强和完善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维护液化石油气价格秩序,促进液化石油气市场的健康发展,根据我省液化石油气气源主要来自进口,市场销售价格受国际市场价格和毗邻地区市场价格波动的影响较大的特点,在《海南省液化石油气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基础上,现就我省液化石油气价格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了适应我省液化石油气市场变化的特点,适时反映市场价格情况,搞活液化石油气市场,决定对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由原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管理。政府指导价主要采取动态管理的形式,其主要内容是按进口液化石油气不同的到岸完税成本,划分成若干档次,并规定与之相对应的各环节的档次销售指导价,允许经营者在指导价范围内制定具体的销售价格。省外购进的液化石油气,参照此办法执行。
  (一)一级气站批发指导价。按照近年我省液化石油气进口已完税成本的变化情况,将进口已完税成本划分为八个档次,并规定与之相对的批发指导价,具体价格见附表一。一级气站应根据进口已完税成本(包括国际CP价、贴水费、关税、增值税)及其所对应的档次价格,在指导价的范围内拟定出一级气站具体批发价,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执行。
  (二)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和二级气站所在地的零售指导价。根据各市、县就近进货渠道及其运距,将全省20个市、县(区)划分为三个价区。一类价区包括海口、琼山、琼海、文昌、定安、屯昌、澄迈、临高、昌江、东方等10个市、县;二类价区包括三亚、万宁、乐东、白沙、琼中、儋州、洋浦等7个市、县(区);三类价区包括陵水、通什、保亭等3个、市、县。
  各类价区二级气站批发指导价和零售指导价,按一级气站批发指导价所对应的档次价格执行,具体价格见附表一。
  (三)如由于国际市场气源供应紧张,国内市场供不应求,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省价格主管部门可采取临时性价格干预措施。
  (四)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由于进货渠道发生变化,致使经营成本增加,经营出现亏损时,经营者可提出调价或价区调整申请,报经当地价格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对液化石油气实行价格登记公布和备案制度。经营者按照上述规定制定液化石油气具体销售价格,必须实行登记公布和备案制度。一级气站批发价跨档次调整,实行登记公布制度,即一级气站每次价格调整必须事先填报《海南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登记表》一式二份,并附上进口到岸完税成本和国际CP价、贴水费、关税、增值税凭证资料及有关文字说明,报经省价格主管部门登记确认后,向社会公布执行。二级气站批发价及其所在地零售价进行调整,实行备案制度,即经营者每次调价必须事先填报《海南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备案表》一式二份,向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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