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各负其责,各尽其能,共同推动劳动预备制的实施。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协调,做好劳动预备制的统筹规划、培训考核发证及就业指导等工作。教育部门要做好初中、高中毕业生的统计、组织报名和培训等工作,计委、经贸委、人事、财政、工商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工作。
(五)对参加劳动预备制人员,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纳入当地劳动力信息资源管理,根据国家就业方针和劳动力市场需求,优先推荐就业或指导其组织起来就业和自谋职业。
(六)劳动预备制培训经费,原则上由个人、用人单位承担,政府给予必要支持。用人单位委托培训机构进行定向培训的,其培训费可在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省和地、州、市、县每年要从财政拨付一定的经费,用于劳动预备制培训补贴及工作业务开支。劳动预备制培训收费标准,可参照技工学校或职业技术学校收费标准收取。对家庭经济确有困难的可酌情减免培训费用。
四、劳动预备制培训机构,培训形式、招生办法和有关毕(结)业待遇
(一)要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广泛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搞好劳动预备制人员的职业教育和职业培训。中等职业学校、就业训练中心要积极主动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任务;其他培训机构通过评估资格认定取得劳动预备制培训许可证后也可作为劳动预备制人员的培训机构;企业办的各类培训机构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培训设施,挖掘培训潜力,对尚未经过职业培训的职工进行岗位培训。
(二)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的机构应根据市场需求设置专业。培训内容要有针对性和适应性,具有职业教育特色,并实行产教结合,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培养学生具有必要的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能力及熟练的职业技能。同时要加强创业能力和职业道德、法制观念、政治思想品德的教育培训。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形式可采取全日制、半日制、学分制、学时制等多种形式相结合的培训形式。培训时间为:
1、城镇初中毕业生初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城镇高中毕业生中级技能培训期限为1年,高级技能培训期限为2年。特殊职业(工种)的培训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一般岗位新生劳动力的培训期限可适当缩短。
2、农村新生劳动力一般就地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已实现流动就业的人员可在就业地参加培训,培训期限参照城镇新生劳动力要求进行;在省地参加非农产业培训的,培训期限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少于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