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培训对象。
1、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
2、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
3、城镇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
(二)目标:
1、1999年起在全省9个地、州、市所在地全面施行劳动预备制度,同时在各地、州、市辖区内选择1-2个有条件的县(市)进行劳动预备制度工作试点。
2、2000年在全省城镇全面施行劳动预备制度,再经过3-5年时间的发展,争取全省城乡当年未能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都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三、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保障措施
(一)成立贵州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劳动工作的副省长兼任,成员由省劳动厅、省教委、省计委、省工商局、省经贸委、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的负责同志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劳动厅。
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劳动预备制度的政策、措施,检查、督促、协调全省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实施。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预备制度工作的实施。
(二)严格实行就业准人制度,劳动预备制人员必须经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后方可就业。从事一般职业工种的必须取得职业学校毕业证或职业技能培训合格证书,从事国家和地方政府以及行业有特殊规定的职业(工种)的,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也应接受必要的职业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其中从事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控制职业(工种)的,必须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工商部门方可办理开业手续。对现已在就业岗位的未参加培训或虽参加培训但未取得职业培训合格或职业资格证书的,也要有计划地组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继续就业。
各职业介绍机构对未经培训和未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预备制人员,不得为其办理求职登记手续,更不能推荐到用人单位就业,劳动保障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用工手续,用人单位不得招收聘用。各级劳动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用工和就业准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就业准入的单位,除令其辞退所用人员外,并按规定予以处罚。
(三)对通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待业青年和下岗职工就业创办的实体及对承担劳动预备制人员培训机构利用自身的实习场所开展勤工俭学的,按《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省发[1998]17号)的有关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