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物价局、交通厅关于对国道111线通辽至哈
根庙、304线通辽至好力保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内价费发[1999]10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日)
通辽市物价局、交通局:
你两局《关于调整111线通辽至哈根庙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通价费字[1999]第7号)和《关于调整304线通辽至好力保段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通价费字[1999]第6号)悉。经研究,现对上述两段公路车辆通行费的具体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二轮摩托车、轻骑,14.71千瓦及以下拖拉机,每车次2元;
正、侧三轮摩托车、柴油三轮运输车,14.71千瓦以上的拖拉机,2吨(不含2吨)以下的汽车挂车每车次5元;
2吨(含2吨)及以下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2吨(含2吨)及以上的汽车挂车,每车次10元;
2吨(不含2吨)以上至8吨(不含8吨)的客(货)汽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每车次15元;
8吨(含8吨)及以上至20吨(不含20吨)的客(货)汽车、汽车挂车、特种汽车、胶轮机械车、拖板车,每车次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