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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2)发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以下条件:有三名以下符合发起人规定条件的发起人;有十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其中有五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注册资本30万元以上;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3.改制的税务代理机构在12月底前必须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报送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告,并附下列资料:
  (1)脱钩后注册税务师及从业人员的资料;
  (2)清产核资、产权界定、净资产处理的资料;
  (3)出资人的资料;
  (4)脱钩改制后的章程(草案);
  (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对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税务代理机构改制申请报国家税务总局审定。税务代理机构凭总局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对其他部门、单位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比照上述规定办理。
  (四)全面整顿税务代理秩序,规范税务代理行为
  市、地地方税务局要从以下几方面对代理机构进行检查整顿:
  1.重点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违反税务代理自愿原则,强制纳税人代理的行为。凡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强制代理的,要退还所收代理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业整顿等处罚。
  2.重点检查税务代理收费问题。税务代理收费要严格执行省物价局核定的收费标准,合理收费。对违反物价部门规定超标准收费的,要退还多收部分;对虽没超过收费标准,但服务质量差的,要限期改正;对只收费不服务的,要责令停止执业,并退还所收取的代理费。
  3.检查税务代理机构制度建设和执行情况。税务代理机构没有建立管理制度,或有制度而没有落实的,要认真进行整顿。税务代理机构要建立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内部管理,严格操作规程,提高服务水平,保证代理质量,以诚实、高效的服务取信于委托人。
  4.税务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税务代理,对以税务代理的名义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利用欺诈手段骗取钱物,损害国家和纳税人利益的,要依法从严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惩处。
  二、清理整顿的方法和步骤
  (一)清理整顿工作方法
  税务代理的清理整顿采取自查与检查相结合的方法。清理整顿工作由各级地税机关具体组织实施,省局负责检查验收。
  (二)清理整顿工作步骤
  1.清理整顿及脱钩阶段(1999年11月20日-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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