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税务代理机构的改制与审定
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代理机构在按规定实施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等脱钩后,必须进行改制。税务代理机构改制要按照市场经济对社会中介机构的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关于规范社会中介机构的指示精神,以及总局即将下发的《
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和《
合伙税务师事务所设立及审批暂行办法》的规定,改制为有限责任或合伙税务师事务所,重新确定事务所的发起人、出资人或合伙人,拟定事务所章程,经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初审合格后,报总局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审核批准。改制的事务所,不允许事务所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参资入股;事务所的发起人或合伙人必须是具有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的人员。参与事务所改制的员工(以脱钩基准日为准)对事务所剩余资产具有所有权,并享有出资权,事务所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参资入股。
税务代理机构改制后的一般组织形式为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和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具体改制形式由税务师事务所自行选择。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及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经国家税务总局注册管理中心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展税务代理业务。
1.合伙税务师事务所是由两名以上符合条件的合伙人以书面形式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中介机构。
(1)申请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三年以上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
(2)设立合伙税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由两名以上符合发起人规定条件,并依法承担无限责任的合伙人;有一定数量的专职从业人员,其中至少有三名以上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者;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设施;注册资本为10万元以上。
2.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是由发起人出资发起设立、承办税务代理业务并负有限责任的社会中介机构。
(1)申请设立有限责任税务师事务所的发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税务师执业注册证书》;具有三年以上在事务所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经验和良好的职业道德记录;为事务所的出资人;不在其他单位从事获取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工作;年龄在65周岁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