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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3.财务脱钩
  各级地税部门均要成立财产处理工作小组,按照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积极稳妥地做好资产清查、财务审计、产权界定和资产处置等各项工作。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利益,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各项财务、资产的清理、处置等工作,均以1999年10月31日为脱钩基准日。
  (1)资产清查。由财产处理小组对代理机构的资产状况进行全面认真清查,并与代理机构共同签章,作为财产处理的依据。
  (2)财务审计。财产处理小组负责对代理机构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对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情况予以确认,并出据审计报告,对违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产权界定。根据财产处理小组出具的审计报告,本着“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对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以及未分配利润进行界定,地税机关对国有资产要如数收回。脱钩基准日后发生的损益,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承担。
  (4)资产处置。产权界定后,对固定资产和其他实物资产可采取收回、租赁、出售等方式,妥善处理代理机构的存量资产。脱钩基准日前的会计档案移交到原地税税务机关保管。
  (5)债权、债务处理。对代理机构形成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在改制前清理完毕。属于应缴地税机关的债务,地税机关应全部收回;代理机构其他债权、债务改制前不能清理完毕的,由改制后的代理机构挂账处理。
  地税机关依据审计报告和产权界定报告,结合资产清查报告,确定和审批产权划分和资产处理方案,据以进行财务、资产的处理。税务代理机构上缴发起、挂靠单位的一切资金、资产属国有资产,不得变相成为小集体的财务或私分,违者按违反国家财经纪律严肃处理,构成犯罪行为的送司法机关惩处。
  4.职能脱钩
  (1)税务代理机构是社会中介服务机构,不能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行使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禁止以税务机关的名义执业或招揽业务,禁止依靠行政权力占领市场。
  (2)税务机关的行政职能不能转移,凡是违反规定将税务行政职能赋予税务代理机构的,必须立即收回,并不得用行政权力为税务代理机构指定客户,也不得以各种名义向税务代理机构收费。
  5.名称脱钩
  (1)凡冠以税务机关或其他行业、部门称谓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更改其名称,所有税务代理机构都不得冠以地名或行政区名。
  (2)税务代理机构的办公地点要与税务机关分开,不准在办税服务厅设置税务代理窗口或柜台,已经设置的立即迁出或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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