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地税函[1999]319号 1999年12月14日)
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为了搞好税务代理行业的清理整顿工作,省局根据总局要求制定了我省地税系统《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全国税务代理工作会议精神,对税务代理机构进行彻底脱钩改制,规范税务代理行为,促进税务代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清理整顿税务代理行业实施方案》,省局决定对所有承办地税代理业务的税务代理机构进行清理整顿,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清理整顿的内容和重点
(一)取缔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严禁非法从事税务代理
凡未经省级以上税务主管部门批准的代理机构,均属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坚决予以取缔,立即停止执业。对于非法设立的税务代理机构的资产要进行清查,对非法所得要予以没收,对情节严重的要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凡未取得税务代理资格的机构所从事的税务代理业务,税务机关一律不得受理。
(二)全面清理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的税务代理机构,实行彻底脱钩
凡是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在编制、人员、财务、职能、名称五方面与税务机关彻底脱钩,并实施改制。
1.编制脱钩
在税务机关事业编制序列的税务代理机构应立即退出;虽不在编而由税务机关兴办或挂靠税务机关的税务代理机构必须脱钩,解除挂靠关系。退出或脱钩后的税务代理机构要成立独立的社会中介组织,与税务机关不再有任何隶属关系。
2.人员脱钩
(1)由税务机关派往税务代理机构工作的原税务机关公职人员,愿意留在税务代理机构继续从事税务代理业务的,必须在脱钩基准日1999年12月31日前与税务机关办理离职手续;愿意返回税务机关工作的,由原税务机关接受并安排适当工作。
(2)凡使用行政或事业编制,专门调入(接受)从事税务代理工作的人员,一律与税务机关解除关系,人事档案可转至当地人才交流中心,或当地人事部门认可的单位。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返聘人员,其人事档案由税务机关继续保管,税务代理机构按国家聘请离退休人员有关规定进行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