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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关于
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市公安局、市物价局《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


  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评估管理,规范车物损失评估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湖南省涉案物估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我市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成立“长沙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市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黄自强担任,市公安局副局长张荣福、市物价局副局长李罗生、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何飞龙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协调做好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
  二、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物损失估价鉴定(适用简易处理的事故除外),属市区范围内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委托市价格事务所依法进行评估;市区以外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统一委托当地价格事务所依法进行评估。其他部门无权进行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
  三、公安交警管理部门委托评估时,应当出具《估价鉴定委托书》。《估价鉴定委托书》一般应载明车辆名称、车辆型号、牌照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受损部位与程度和受损物品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事故发生地及时间等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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