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价局关于我区饭店业客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桂价经字[1999]478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各地、市、县物价局:
根据自治区物价局《关于运用价格和收费政策促进经济增长的意见》(桂价综字[1999]428号)精神,现就我区饭店业(不含涉外饭店)客房价格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客房门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自治区、地(市)、县三级管理。自治区物价局负责制定全区各价格等级饭店代表品客房(双人标准间、双人普通间)门市中准价幅度,具体管理区直单位设在南宁市的所属饭店价格,各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在自治区规定的代表品客房门市中准价幅度内,按照比质比价原则,按饭店行政隶属关系制定饭店的客房门市中准价。允许企业在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中准价基础上,上下浮动15%幅度内自行确定具体客房门市价格。未经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经营者不得擅自突破规定的价格上、下限水平。广西饭店行业代表品客房门市中准价幅度见附表。
二、经营者要切实做好客房明码标价工作。要将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客房门市中准价、浮动幅度及饭店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幅度内自定的门市价,在前厅醒目处一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三、饭店经营者要自觉遵守价格法律法规,不得为了排挤竞争对手以低于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客房门市下限价格销售,扰乱价格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