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行业主管部门起草并征求意见,完成行业规划草案。
3、对涉及跨行业的重大问题、需要政府投资和组织落实的重大项目,以及需要统筹考虑项目布局的行业规划,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00年5月前将行业规划草案送省计委进行衔接。省计委于2000年12月前将正式衔接意见反馈给行业主管部门。
4、行业主管部门对行业规划草案进行修改完善,2001年1月前完成审定工作后,送省计委及相关部门备案。
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由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提出,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应尽可能与全省“十五”规划纲要的编制进度相衔接。地市、县级计划主管部门须在“十五”规划纲要经本级地方人民政府审定前,就规划草案中的地区支柱产业、跨地区的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及布局、重要的资源开发项目以及其它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的规划内容,地市与省计委及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县级与地市计委及地市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衔接。地市、县级“十五”规划纲要经同级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后,地市送省计委备案,县级送地市计委备案。
四、“十五”规划的发布、修订及其他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涉及保密的内容外,所有“十五”规划,均须由规划编制单位及时公布规划文本或摘要,并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重点专项规划和行业规划,须在省“十五”规划纲要审议批准后公布。
“十五”规划一经批准并报备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随意改动。需调整修订的,由原编制单位按原程序进行调整修订,经审定后发布。
在“十五”规划编制过程中,各规划编制单位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除涉及保密的资料外,应其他规划编制单位的要求,各单位有义务提供规划草案编制过程中的阶段性成果或资料。
省计委负责省级规划的归口管理,并对地区规划的编制进行指导。
编制省级规划所需经费,由财政厅按专项经费列入预算。编制地市、县级规划所需经费,由地市、县级财政部门按专项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意见适用于由省政府、省政府组成部门及自属机构编制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领域的“十五”规划,以及地市、县级地方人民政府编制的所辖行政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规划纲要。本意见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1999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