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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计委关于“十五”规划编制方法和程序若干意见的通知

  4、“十五”规划纲要草案经省政府审定后,提请省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二)重点项目规划
  重点专项规划草案由省计委或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地市人民政府负责编制,省政府审定。具体程序是:
  1、省计委组织有关部门、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对重点专项规划涉及的特定领域、特定区域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规划重点等进行分析预测,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基础上,2000年12月底前分别完成重点专项规划总体思路及分领域思路。
  2、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有关地市人民政府(行署)组成重点专项规划起草小组,2000年5月前完成重点专项规划草案。
  3、省计委就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进行论证,并会同省上有关部门和地市对相关规划草案进行衔接。
  4、2001年1月前,省计委会问有关部门和地市将重点专项规划草案上报省政府审定。
  在目前工作基础上,“十五”期间拟先编制9个重点专项规划,其他需要编制的重点专项规划,经“十五”规划咨询审议小组审议后,由省计委商有关部门确定。9个重点专项规划(暂定名)及编制单位为:
  (1)陕西省迎接西部大开发规划纲要(已完成初稿);
  (2)陕西省山川秀美工程规划(已完成初稿);
  (3)陕西省经济结构调整规划,由省计委、经贸委、科委、建设厅、农业厅等负责编制;
  (4)陕西省交通运输体系发展规划,由省计委、交通厅、建设厅、西北民航管理局等负责编制;
  (5)陕西省水利发展总体规划,由省计委、水利厅、建设厅负责编制;
  (6)陕两省支柱产品发展规划,由省计委、经贸委、机械局、电子局、医药总公司、核工业局、航天局、兵器局等负责编制;
  (7)陕西省城市化战略规划,由省计委、建设厅、公安厅、民政厅、财政厅、劳动厅、地矿厅、农业厅、环保局、体改委负责编制;
  (8)陕西省开放带动战略规划,由省计委、外经贸厅、财政厅、贸促会等负责编制;
  (9)陕西省城乡居民增收规划,由省计委、统计局、劳动厅、农业厅等负责编制。
  (三)行业规划、地区规划
  行业规划由省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按其职能负责编制并审定,省计委负责衔接。“十五”期间拟编制的行业规划,由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具体程序是:
  1、行业主管部门对本行业的发展环境、市场需求、发展态势进行分析预测,并在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以及了解有关行业和地区规划设想的基础上,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行业规划的基本思路,送省计委,供研究“十五”规划纲要基本思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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