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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八条 投资形式:
  (一)股权投入;
  (二)风险借款;
  (三)贷款担保,吸引金融机构投资。

第三章 风险基金的申请条件和审批程序

  第九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一)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相应的开发条件,包括技术力量和物资条件。
  第十条 申请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有利于环境保护;
  (二)技术含量高,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引进、消化吸收项目应有创新;
  (三)市场前景好,有较强的竞争能力;
  (四)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节、创汇能力强,投资收益率不低于25%;
  (五)能形成规模,对相关产业有牵动作用。
  第十一条 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报送申请表、企业法人执照副本复印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财务资信情况说明书;
  (二)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对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委托具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后提出投资项目建议书报创业公司;
  (三)创业公司受理后,报董事会决策。对董事会确定的投资项目,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权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签订投资合同。

第四章 风险基金投入、撤出和风险处理

  第十二条 风险基金的投入:
  (一)风险投资实行并行投资制,创业公司与投资管理人(公司)或资金托管机构共同投资。各投资方根据项目计划,按进度、按投资比例分期投资,发现问题及时中止投资;
  (二)风险借款按借款合同执行,办理相应的抵押担保手续,按计划分期拨款;
  (三)贷款担保,按项目承担企业与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提供担保,并采取相应的反担保措施。
  第十三条 风险基金撤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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