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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哈尔滨市科技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1999年12月14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转化法》和哈尔滨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暂行规定》,为建立我市科技风险投资机制,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第三条 科技风险基金(以下简称风险基金)是指为实现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推动地方经济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风险基金实行股份制,政府注入引导资金,吸纳社会各类资金入股。
  第四条 风险基金用于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的股权投入,风险借款和贷款担保等。使用原则是风险共担、利益共享,政府注入的资金与其它入股资金同股同利。
  第五条 组建哈尔滨科技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业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是按现代企业制度管理的企业法人。
  创业公司按公司法规范运作,设董事会、监事会,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经理负责制,投资方式采用投资管理人(公司)和资金托管机构制。
  创业公司按具体投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享受投资收益,保障出资人的资产保值增值。
  创业公司享受商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风险基金来源和投资方向

  第六条 风险基金来源:
  (一)自1999年起,5年内市财政每年安排风险基金3,000万元;
  (二)自1999年起,5年内每年从市本级科技三项费用中划拨30%作为风险基金;
  上述两项资金作为风险基金的引导资金,由市财政局按计划分批拨给市科委,市科委划给创业公司。
  (三)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采取多种形式吸纳的社会各类资金;
  (四)风险基金的存款利息收入;
  (五)风险基金的投资收益;
  (六)哈发[1999]12号文件规定返还的资金;
  (七)其它资金。
  第七条 投资项目应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符合地方经济发展规划,具备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形成新兴产业,对地方经济发展有较大拉动作用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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