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价委员会关于闽冶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的复函
(闽价[1999]函179号 1999年11月24日)
福建省闽冶房地产开发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闽冶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的报告》(闽冶房司(1999)015号)收悉。根据《福建省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闽价(1995)房字184号)规定,并结合你公司管理服务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你公司管理的闽冶花园物业管理服务收费问题函复如下:
一、物业管理服务收费标准继续按闽价(1997)房字304号文件规定执行。
二、你公司仍按闽价(1997)房字304号文件规定的管理服务项目提供管理服务,加强公司内部管理,不断提高物业管理服务水平。
三、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支要严格按省物委闽价(1995)房字184号文件规定执行。你公司应每季度召开一次业主座谈会,定期公布有关帐目的收支情况,接受业主的查询监督,并在收费点或醒目位置实行明码标价,主动接受物价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