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各级烟草专卖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假冒烟草专卖品案件,是应尽的职责,其奖励坚持“以精神奖励为主,以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案件查结后,烟草企业有奖励的,按奖励金总额的5%由本单位对办案部门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有罚没款的,再按罚没款的5%奖励;既无奖励金,又无罚没款的,一般不予物质奖励,但案件标值20万元以上(含20万元)的,由查处案件所在地的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按总标值的5%奖励;案值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按总标值的10%奖励。奖励金从第四条指定的奖励经费中支付。
第三节 对举报走私、违章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十九条 举报走私、违章烟草制品的案件,按罚没款的10%给予奖励。
第二十条 若同时有两个以上举报人的,举报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
第二十一条 举报人向公安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举报的走私、违章烟草专卖品案件,其奖励事宜由受理举报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节 对查处走私、违章烟草制品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标准
第二十二条 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协助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走私、违章烟草制品案件,按罚没款的10%奖励给协助单位;按罚没款的5%奖励给烟草办案单位和有功个人。
第二十三条 其他执法部门移送的案件,按罚没款的30%奖励,若同时有两个以上执法部门查处的,主要执法部门按奖励金总额的50%奖励,其余50%由其他执法部门协商分配(以上奖励金含举报费)。
第二十四条 烟草行政执法部门查获的案件,按罚没款的5%由本单位对办案部门和有功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章 奖励程序
第二十五条 烟草专卖执法部门查获的举报案件,举报人要求查获后立即兑现奖金的,由办案单位办理有关手续,经领导审批后,从第四条指定的经费中预付应付奖励金的50%,案件审结后,再兑现其余50%的奖励金。
第二十六条 除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案件审结后方可兑现举报费、奖励金。兑现奖励金应持完整的案卷材料,案卷材料应具备以下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