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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
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厦地税政二[1999]27号 1999年11月29日)


各区地方税务局、直征局、外税分局、稽查局、计算机中心: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1999]697号),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防止税款流失,经研究,决定对个人股东账户资金利息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个人从证券公司(营业部)股东账户取得的利息所得,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依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其开立股东账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代扣代缴。
  二、个人在证券公司(营业部)股东账户的资金在1999年1O月31日前滋生的利息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在1999年11月1日后滋生的利息所得,应当按照本通知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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