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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止虚假打折价格行为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10月21日)废止

青岛市物价局关于制止虚假打折价格行为的通知
(青价综[1999]266号 1999年12月2日)


各市、区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了维护和促进公平、公开、合法的市场价格竞争,制止虚假打折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提出如下意见,请各有关经营者遵照执行。
  一、本通知所称虚假打折价格行为是指经营者在虚假原价基础上打折的价格行为。
  二、经营者对商品实行价格打折销售时,须能够提供该商品真实的原价或确实的进价的证明。商品的真实原价证明是指经营者按照正常的作价原则制定并执行过的销售价格的有关资料;商品的确实进价证明是指经营者有该种商品进货增值税发票或注明价格的进货凭证。
  三、经营者下列打折价格行为不受前条限制:
  (一)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但必须在醒目位置注明“处理商品打折销售”。
  (二)经营者销售商品价格折扣小于15%。
  (三)因歇业打折销售商品。
  四、经营者销售价格打折商品时有原价不实或不能提供真实有效证明行为的,将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五、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销售价格打折商品时应使用红色标价签,并标明原价、现价。一种商品不得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
  六、本通知适用于大中型商场中经营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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