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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乐山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关于乐山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的批复
(川价函[1999]377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三日)


乐山市物价局:
  你局乐市价工(1999)173号《关于农村低压分类综合电价的请示》悉。为了加强农村电价管理,规范农村电价管理秩序,使农村用户的电价水平更趋合理,并切实减轻农民负担,根据国家计委有关整顿农村电价的精神,及我局关于贯彻国家计委农村电网“两改一同价”的实施意见,经研究,现对乐山市农村分类综合电价批复如下:
  一、乐山市农村低压分类综合电价水平见附表。凡现行价格低于此标准的,按原标准执行。峨边、沐川、马边、金口河四县区由于情况特殊,这次暂不制定综合电价,希望你市加紧对这四个县区农村电价的清理整治工作。各县价区的划分,请你市根据实际情况并结合历史原因确定。
  二、农村低压电网维护管理费,由市物价局制定专项管理办法,以便管理和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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