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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的函复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的函复
(辽价重字[1999]9号 1999年12月3日)


省石油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核定高清洁汽、柴油零售价格的函》(辽石办字(1999)第75号)收悉。根据国家计委办公厅“关于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的批复”(计办价管(1997)757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同意我省无铅汽、柴油(加清洁剂)零售试销价格,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我省现行无铅汽、柴油零售价格基础上,加价幅度不超过4%。具体价格由你公司确定,并报省物价局备案。
  二、试销加清洁剂油品的加油站,必须挂由中国石油销售公司统一制作的标示牌,实行明码标价。同时必须备有同标号无铅汽、柴油供用户选择,不得强行推销或搭配销售。
  三、各级物价检查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价格的监督检查,对普通油品搭车变相涨价的行为,要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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