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转发《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
办法(试行)》、《税务师事会计核算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注税管发[1999]14号 1999年12月7日)
各税务师事务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税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试行)》、《
税务师事务所会计核算办法(试行)》(国税发(1999)209号)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各事务所应当按照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加强财务管理,正确进行各项财务收支的会计核算,依法纳税,及时足额交纳会费,接受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的监督和检查。对不建立帐目,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未按文件要求记帐与核算的,以及不如实记帐、转移经营收入、虚开发票等违规违纪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罚款、停业整顿、责令解散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