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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租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停止执行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2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3年1月1日)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承包、租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三[1999]57号 1999年12月17日)


各地、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地(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
  随着经济形势的发展和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企业承包、租赁经营在形式和内容上都发生了较大变化。为了规范承包租赁经营户与房屋出租户的房产税征管,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房产税纳税人不论以承包、租赁经营或以其他名义有偿提供房产使用权的,均应按租金收入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从租计征的、仅对房产租金收入部分征税。因此,计征房产税时,对纳税人取得的“承包费”、“租赁费”或其他名义的收入中,若含有非房产租金因素的,纳税人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凭证,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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