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徐州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等7件市政府规章和批转市职教办、市劳动局关于初级工技术(业务)培训的意见的通知等69件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8月4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4日)废止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意见(试行)
(徐政发[1999]211号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将于2000年1月1日施行。为更好地贯彻执行
《招标投标法》,将我市的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转入依法行政、长效管理的轨道,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继续做好工程建设招标投标工作。根据
《招标投标法》的规定,结合我市管理的实际需要,明确我市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为: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5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含建筑装饰装修)、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材料设备采购等,必须进行公开招标投标。所有建设工程的公开招标投标活动,包括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开发区工程建设项目,均应当在本地有形建筑市场进行。
二、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市工程建设的管理,巩固工程建设专项治理成果,成立“徐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全面对工程建设招投标和专项治理领导管理;组织贯彻有关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的法律、法规、规章;研究、制定工程建设交易管理的有关政策;督促、监督工程建设各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依法行政;协调各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协调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交易活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处理工程建设交易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纪案件;定期听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工作情况汇报,保证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的公开、公正、公平、有序运行。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原“徐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管委会下设办公室,负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与徐州市工程建设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合署办公。
三、明确我市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的行政主管部门,
《招标投标法》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该法律授权由国务院规定,目前国务院的规定尚未出台。为了做好我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工作,使我市各项工作逐步尽快过渡到依法进行的阶段,现根据《
建筑法》、《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和《
江苏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规定的精神,结合实际管理需要,规定:市、县(市)、贾汪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设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具体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有关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措施;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标底编制单位、招标代理人的资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的过程实施监督;调解工程建设招标投标纠纷;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交通、水利、邮电、电业等专业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专业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行业监督,并接受徐州市工程建设管理委员会的综合管理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