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山东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
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鲁国税进[1999]29号 1999年11月30日)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71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仍按《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外贸企业出口不退税货物单证管理的通知》(鲁国税发[1998]100号)规定,到退税部门办理单证核销手续。对不按规定办理核销手续的,由征收机关按规定征税。同时文中第四条停止执行,即对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不再实行先征税再退税的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已出口未申报退税货物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