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国家税务局层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州国税发[1999]293号)
各市国家税务局、工业园区国税局、新区国税分局、市区涉外分局:
现将省局苏国税发[1999]484号《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级主管涉外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税收政策调整审批工作,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将新的税收规定通知到每户老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是实行免税还是改为退税,,完全由企业自愿选择,但只能选择一次。
二、“不征不退”政策执行到2000年底,从2001年1月1日起,一律实行退税办法,实行“不征不退”企业须在10月30日前按照附件三的填写要求填列,并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完毕。
三、对申请实行退税的老外商投资企业,在1999年底前持有关证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退税登记手续。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这些企业99年1-10月的出口免税货物进行清算(附件四),并于1999年12月底前将清算表汇总上报。
五、关于申报问题。老外商投资企业选择退税后应对99年1-10月的出口免税货物进行清算,99年11月、12月份的出口销售收入于2000年1月份一并申报纳税。从2000年1月份开始,凡是有出口销售业务发生的,应按月申报纳税,按月申请返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