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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富水电厂排水费的复函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富水电厂排水费的复函
(鄂价重函字[1999]208号 1999年12月13日)
湖北长源电力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富水电厂缴纳排水费的报告》(鄂长电财[1999]4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国家电力部门在收购该厂电量时,如超过1亿电量部分没有实行折扣价的办法,则排水费均按每千瓦时2分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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